雜貨店買燃氣透明管,質量問題引燒傷誰來賠?
作者:周寅 發布時間:2014-03-19 瀏覽次數:464
近日,昆山法院花橋法庭受理了一件因一根連接煤氣鋼瓶和臺灶的塑料管質量問題所引起的人身損害糾紛案件。銷售者依法賠償消費者陳強損失8000元。
陳強于2014年3月初在某雜貨店購買了一根燃氣透明管,不料使用不到半個月時間,在一次燒中飯的過程中,透明管突然爆裂,竄出火苗,將陳強膝蓋以下8%面積燒傷。隨后陳強便找到該雜貨店老板,該雜貨店老板承認商品是在他的店里賣出的,但認為該塑料管是在某批發部購進的,且是名牌產品,不會有問題,不同意賠償。陳強無奈遂向消保委陸家分會投訴反映情況,經過消保委陸家分會工作人員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該雜貨店和該批發部相互推卸責任,均表示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陳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查明兩被告均不能提供產品的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屬“三無產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辦案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調解,兩被告同意共同賠償原告損失8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雜貨商、批發商都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協商解決:首先,消費者可以直接和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其次,消費者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最后消費者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糾紛。此外,消費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合理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