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漣水縣人民法院靈活運用訴前調解、委托調解、電話調解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努力營造大調解氛圍,極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盡量做到“案結事了”,為漣水的平安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該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近三年來始終保持在85%以上。近日,該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經法官多次組織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201176日,原告淮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加蓋了兩公司的公章并有掛靠在被告公司的許某的簽名,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漣水某小區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截止20111213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價值77萬余元的混凝土,被告在約定期限內只支付原告貨款5萬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余款72萬余元,被告未能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支付余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被告公司始終以該合同系許某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支付余款,且拒絕參加庭審,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標的較大,并未一味判決,而是多次到住所地在外市的被告公司組織原、被告調解,且多次運用電話方式進行調解,并向被告說明利害關系,最終被告被法官的真情所打動,主動與原告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