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萬惡之源,其社會危害性是眾所周知的,歷來都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但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打擊,把賭局設在城鄉結合部,因而,城郊的賭博之風有所抬頭,聚眾賭博案件時有發生,既敗壞了社會風氣,又給社會治安帶來不安定因素,本案劉梅等4名被告人,就是利用農村設賭局比較隱蔽的特點,從租用場地、召集參賭人員、提供賭具、派人在賭場外望風、安排車輛接送參賭人員,為參賭人員提供一條龍服務,從中抽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處罰。

 

家住泰州市海陵區郊區劉梅,曾因賭博六次被司法機關行政拘留和罰款,雖然多次受罰,可其賭性仍不改。20137月間,劉梅找到自己的有著同樣賭博愛好的好姐妹王英和劉紅商議,劉梅提出自己準備開設賭場,雇請她們幫忙。其中王英負責在賭場內遞送夾賭資的夾子,劉紅負責在賭場外望風;因為場地都選擇在不引人注意的交通不便之處,參賭人員需要接送,于是,劉梅又找到開車的劉華,讓其接送參賭人員。劉梅每次給予上述3人每人200元的好處費。開設賭場的準備工作就緒后,劉梅積極著手聯系賭場,召集參賭人員。先后在泰州市海陵區的京泰路一工棚內、海陵區蘇陳鎮農戶家中,三次設賭局,采用擲骰子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次參賭人員達20多人。2013716,劉梅又在泰州市海陵區斜橋東里126室李年的棋牌室內,再次召集周兵等人進行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并扣押了劉梅賭資20900元人民幣。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梅伙同被告人王英、劉紅、李華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王英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劉梅、王英、劉紅、李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繳納罰金,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王英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劉紅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李華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