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縣兩個小伙有些過火,因為停車不當遭到一句“國罵”,而聽到“國罵”后的孫某帶著滿腔怒火,開著比亞迪撞向對方的寶馬,孫某的“英雄壯舉”結果是賠錢又領刑。3月13日,江蘇泗洪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一審以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孫某1987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蘇省泗洪縣,2013年9月20日是個周末,晚上他約了幾個朋友打摜蛋直到21日凌晨2點多,早已饑腸轆轆,孫某開著自己的比亞迪轎車到二里壩大排檔去吃飯。車就停在路邊。孫某等人到大排檔不久,一輛敞篷寶馬跑車開了過來,因為道路被大排檔占了一半,比亞迪停的離路邊距離大了點,寶馬車不好通過,開寶馬車的就邊按喇叭邊叫罵:“媽B的誰把車停在這里,路是你家買的啊。”孫某等人繼續吃飯,吃完飯就準備開車離開大排檔一條街,當車開出沒有多遠,坐在車上的阿牛看到路邊停的正是剛才那輛寶馬車上的人罵人的,阿牛看寶馬也占道停車了,就不依不饒地大喊“誰把車停在這里,路是你家買的啊。”喊了之后孫某沒有停車,就繼續開走了。因為車上另一個朋友要回家,孫某開到街南頭又掉回頭原路返回。當孫某開到寶馬車旁時,寶馬車上的幾個人突然持啤酒瓶、磚頭、煤球等圍了上來,對著孫某的車就砸,孫某沒有停就開走了,將阿牛送回家,孫某又原路返回,看到車前擋風玻璃被砸出一道裂痕,孫某又惱又氣,當他發現與自己吵罵的寶馬還停在路邊時,孫某開著比亞迪徑直向寶馬撞去,結果致寶馬轎車駕駛室的左側車門撞壞。經鑒定,該寶馬轎車損失價值36726.98元。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被告人孫某賠償了被害人財物損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財物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