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法院近日成功調解一起七原告訴一被告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原被告共八人系同村農民,合伙承包了某水面,共同經營。因承包該水面每年可享受國家給予的柴油補助費8412.1元,七原告認為被告將此收入收歸一人所有,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分攤該收入。

 

經審理,原被告八人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承包合同系七原告推選被告一人作為合伙代表與水產站簽訂的。庭審中,七原告提交了有關合伙內部的協議決定、中標公告、收入分配賬目等證據,以證明八人的合伙關系。被告對以上證據的證明內容予以否認,認為該水面實際是由其一人承包。另一方面,被告認為經營該水面的船只是由其一人出資購買、維修,因此該柴油補助費應當歸他一人所有,以填補自己船只的支出費用。

 

雖然該補助費金額不高,但意識到該案當事人系合伙關系,本應互相信任,彼此互助,現因雙方均為了“爭一口氣”而訴至法院。因此,法官組織八人圍坐一起,平息雙方怒氣,耐心調解,將其中利害關系和八人曾經的信任之情對其相勸,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八人幾度沉默,經過幾番商議,終于達成協議,此款中扣除被告一人支出的船只費用外,余款由八人分攤。

 

對這個結果,八人顯然是十分滿意的。庭后,終于握手言和,重回合伙當初互相信任,共同承擔的和諧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