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的車開,卻不知車輛交強險即將到期,偏偏在交強險過期8個小時就出了車禍,損失該由誰買單?近日,鎮江市丹徒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31227,從安徽來鎮工作的單先生向好友汪先生借了一輛車使用。第二天早晨,單先生行駛到丹徒新區時,撞上了騎自行車的成先生,致使成先生受傷。交警在調查中發現,肇事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未投保交強險,于是交警部門便依法將汪先生的車輛扣留。單先生立即與車主汪先生取得聯系,汪先生表示自己的車輛是從別人手上購得的二手車,購買時車輛有保險且已經過了戶,但并不清楚保險何時到期。得知查詢結果后,汪先生也傻了眼,原來該車交強險正好于2013122724時到期,即發生交通事故時交強險已過期。受傷的成先生一紙訴狀將車輛駕駛人單先生和車主汪先生告上了法庭。

 

丹徒法院審理后認為,先生將沒有保險的車輛借給別人使用,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先生應在借車時核實車輛的保險和年檢情況,因此雙方在本起事故中都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先生和單先生共同賠償了傷者先生的各項損失共計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