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心妻子跟著情夫外出打工,并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家帶孩子的原配一怒以重婚罪將自己的妻子和情婦告上了法庭,因為男方去向不明,故撤回了對男方的起訴,日前,泗洪法院一審以重婚罪,判處女方張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張穎和陳寬于1996年結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感情較好,后來張穎漸漸和一個叫李雄的人走的比較近,于是張穎在和陳寬結婚的第六個年頭也就是2012年向法院起訴和陳寬離婚了,后來又撤訴了。李雄也是有家室的人,比張穎大8歲,長子也已經三十歲了,但是生性風流的李雄還繼續在張穎和陳寬中間攪和不停。

 

其實在張穎起訴和自己的丈夫陳寬離婚之前,她就和李雄領取了結婚證,并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原來當初和陳寬結婚的時候,張穎并沒有用自己的真實姓名結婚,而是使用了一個名叫“秦月紅”的名字。所以張穎才得以和李雄結婚。

 

張穎和李雄領取結婚證之后,二人就來到湯山、溧陽等地打工,并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二人是兩口子。

 

張穎出走之后,陳寬就在家里邊打工賺錢邊尋找自己的妻子,自己一個人又當爹又當媽的撫養孩子。2014年陳寬將以重婚罪將張穎和陳寬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陳寬出示了結婚證,證實姚云飛與張穎在1996210領取的結婚證,二人是夫妻關系。張穎的父母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據均證實了“秦月紅”和張穎是同一個人。民事訴狀、開庭傳票,證實張穎以秦月紅名義起訴要求與陳寬離婚,張穎與陳寬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結婚證、婚姻登記信息,證實張穎與陳寬于2012321在泗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的情況。

 

法庭上,李雄的妻子胡蘭也證實自己和李雄是夫妻關系,二人的兒子已經三十歲了。

 

面對陳寬的指控,張穎無話可說,表示自愿認罪。

 

因為,起訴之后李雄去向不明,于是陳寬撤回了對李雄的起訴,待李雄有明確下落后再另行對其提起刑事自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穎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張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穎表示愿意與自訴人陳寬和好,自訴人陳寬對被告人張穎的行為表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張穎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