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5日,67歲的張阿婆在乘坐20路公交車時,當聽到公交車的播音員播報其欲到達的站點時,張阿婆起身準備下車。沒想到,當她站起來時,公交車不知為何突然緊急剎車,導致張阿婆摔倒并嚴重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現已傷愈,但因外傷致L1壓縮性骨折遺留腰部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張阿婆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公交公司作為提供公共客運服務的公司,其司機應當在客運服務過程中謹慎駕駛,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庭審后,公交公司與張阿婆就賠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前往其住所看望了她。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張阿婆從上公交車的那一刻開始即與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公交公司作為提供客運服務的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應對張阿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