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虛構標志 消費者請求工商處罰“遭拒”引訴訟
作者:趙建峰 張曉紅 吳云霞 發布時間:2014-03-18 瀏覽次數:555
2012年6月份,如皋市詹某在顧某所開的門店中采購了一批門窗。購買商品時,顧某向詹某介紹,其銷售的門窗都是“中國名牌、國家免檢”。同時在顧某給詹某的銷貨訂單上,詹某也看到了類似的字樣。但購買門窗后,詹某發現門窗的質量根本不像顧某介紹的那樣。經向有關部門咨詢,詹某得知顧某銷售的門窗其實既不是中國名牌也不是國家免檢。
如皋市工商局受理后,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了調查并組織詹某與顧某就門窗買賣問題進行了調解。在調解未成的情形下及時將情況告知了雙方。同時,在如皋市工商局調查過程中發現顧某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故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詹某對如皋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于
庭審中,原告詹某提供了大量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并認為如皋市工商局盡管對其申訴進行了調查,但并未按其申訴的要求對顧某進行處罰。同時詹某認為如皋市工商局適用的法律依據不當,其作為消費者申訴,被告工商局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依據。
被告如皋市工商局認為,產品銷售訂單是當事人銷售商品的信息載體,“中國名牌”是國家質檢總局授予優秀企業的一個獎項,“國家免檢”是企業的一個榮譽稱號。顧某在明知其經銷的門窗并未取得相關標志,利用其事先制作的產品銷售訂單,對其經銷商的信譽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但顧某僅在其產品銷售訂單上作了“中國名牌、國家免檢”的宣傳,并未在門招店招、商品樣本等顯著位置進行類似宣傳,對消費者購買決策影響小,應認定為情節輕微。且在事發后,顧某立即停止使用并上繳了全部未使用的產品銷售單。同時,如皋市工商局在隨后的跟蹤檢查中,發現顧某在新銷售訂單上已沒有“中國名牌、國家免檢”等字樣,也沒有發現顧某在其銷售的商品及廣告宣傳中使用類似文字,因而對顧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合理恰當的。
整個庭審圍繞如皋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依據的事實是否充分、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以及程序是否合法而展開。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參加庭審的如皋市工商局局長賈宏斌表示:出庭應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不管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如皋市工商局是重視并積極化解糾紛的。同時要求轄區工商所負責人全部參與旁聽庭審,也是希望今后的執法活動能夠更加規范、合法。
該案于當日上午庭審結束,如東法院將于近日對該案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