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購買假證件 歸案被判兩罪并罰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3-17 瀏覽次數:637
2013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新寧與被告人郭曉紅在常州市火車站與一名中年男子達成辦假證共識后,由被告人郭曉紅提供其身份證照片,被告人何新寧提供其妻子董某的身份信息及兩本結婚證原件,辦理一張名為董某的假身份證和兩本假結婚證。后被告人郭曉紅應被告人何新寧的要求,陪同被告人何新寧至某市民政局,冒充董某與被告人何新寧辦理離婚手續。被告人何新寧支付給被告人郭曉紅人民幣30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新寧在某市路邊,提供其長江花城xx幢xxx室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花費500元辦理了一本假房屋所有權證和一本假國有土地使用證。
案發后,被告人郭曉紅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何新寧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何新寧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被告人郭曉紅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3、對被告人郭曉紅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及被告人何新寧、郭曉紅所偽造的居民身份證一張、假結婚證二本、被告人何新寧購買的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各一本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新寧、郭曉紅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新寧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新寧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郭曉紅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新寧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郭曉紅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新寧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郭曉紅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