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合伙販賣工業鹽 危害他人健康被判刑
作者:尹譽 發布時間:2014-03-17 瀏覽次數:73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食鹽是人們一日三餐不可或缺的重要商品,它的使用直接關系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王氏兄弟二人卻長時間把工業鹽作為食用鹽賣給當地的居民以謀取利益,在屢次被處罰后仍不思悔改。3月13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二人進行宣判,王氏兄弟二人自食苦果。
邳州官湖鎮村民王小勝、王小利二人乃同胞兄弟,二人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愿意在家務農,長時間也沒找到什么正經的工作。2000年,哥哥小勝在看到有人販賣工業鹽牟取暴利后,便認定這是條賺錢捷徑,于是到處尋找工業鹽貨源,在找到貨源后,他把購來的工業鹽裝在人力三輪車內,以遛鄉零賣的方式賣給當地居民食用。弟弟小利在看到哥哥通過販賣工業鹽賺錢后,從2004年起加入了販賣工業鹽的行列。兄弟二人在明知其購銷的鹽品為不含碘的工業鹽,且中間多次被鹽務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繼續販賣工業鹽。2013年9月,
弟弟小利在村里遛鄉售鹽時再次被鹽務管理部門查貨,后在其倉庫中查貨2.9噸高級“精制鹽”,后經檢驗,其中亞硝酸鈉鹽的含量為64.3mg/kg,鹽品為工業鹽。后在哥哥小勝住處查獲工業原鹽195斤,工業精鹽25斤,其中工業精鹽中亞硝酸鹽的含量為96.93mg/kg。
法院審理認為,王氏兄弟二人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工業鹽,作為食鹽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產品罪。鑒于二人曾因將工業鹽作為食鹽銷售而被行政處罰,酌情對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王小勝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人民幣五千元;判處王小利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