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友陷“仙人跳” 網絡交友須謹慎
作者:時良敏、黃偉 發布時間:2014-03-14 瀏覽次數:574
玩微信的人都知道,微信有一個“搖一搖”的功能,給熱愛交友的人們很大的便利。那么它可以搖出艷遇嗎?近日泰州市高港區的
今年29歲的侯某沒事比較喜歡玩微信,前不久的一天,他玩微信“搖一搖”的時候,碰到了一位昵稱為“一生所愛”的微信好友。侯某通過微信個人圖片資料,發現這個微信好友長得還蠻好看的。于是,侯某就饒有興致地和“一生所愛”聊了起來,一來二往,侯某感覺和對方蠻聊得來的,雙方都有相見恨晚之意。心花怒放的侯某認為自己遇到了紅顏知己,覺得一定要見見這位微友,后來就主動邀約對方吃飯。飯后,兩人“心照不宣”地走進了一家賓館。侯某還在慶幸一場免費的艷遇的時候,但是才進房間沒多久,幾個男子突然沖進了房間。其中一個男子自稱是該女性微友的老公,上來就對侯某拳打腳踢,并聲稱要將此事告訴侯某的老婆。侯某擔心此事被他老婆知道后會和他離婚,家里鬧得雞犬不寧。于是,侯某提出拿錢私了。因當時侯某身上沒有錢,就到外面找朋友借了5000塊錢給了對方。
事發后,侯某向轄區派出所報警,民警通過受害人提供的相關線索調取了案發地點的監控錄像,并對錄像進行了研判,迅速順利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關于如何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民警想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工具,就是微信。后來,派出所民警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昵稱為“一生所愛”的微信號聯系上了嫌疑人,由民警化妝為普通網友約“一生所愛”見面,并順利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翁某、徐某抓獲歸案。
原來,今年32的吳某和老公翁某在揚州某船廠附件開了一家排擋。平時比較喜歡玩微信的吳某很快認識了一名在船廠做保安的張某,并迅速發展成情人關系。后來,二人之間的關系被翁某發現了。一開始翁某準備找張某算賬,但在吳某的苦苦哀求下,并保證不再犯之后,翁某出于家庭考慮原諒了吳某。一來二去,原先是情敵的吳某反而跟張某成了朋友。風波平靜后,吳某在一次玩微信的時候認識了受害人侯某。吳某、翁某、張某三人就密謀由吳某引誘侯某,然后再伺機實施威脅敲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某、吳某、翁某及徐某(另案處理)在泰州市高港區、鎮江揚中市等地,先后多次采取微信聊天色誘、暴力威脅捉奸等方式,敲詐勒索被害人楊某、張某等人的錢財共計人民幣21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翁某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被告人張某、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張某及徐某的親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翁某、吳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0800元,上述贓款均已發還給被害人。訴訟中,被告人翁某退出其余贓款人民幣700元,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吳某、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吳某、翁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某事前參與共謀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且犯罪過程中具體實施了利用微信色誘被害人、電話聯絡等行為,事后三被告人平均分配贓款,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犯罪地位相當,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對吳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某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險性較大,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退贓、且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翁某上述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同時參考被告人翁某所在社區關于其一貫表現良好及其家庭情況特殊的調查意見,可給予被告人翁某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高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吳某、翁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提醒:在這起案件中,受害人均為男性,因為害怕被他的親朋好友知道此事后臉上無光,所以他們在被威脅打罵后都沒有報案,而是選擇了沉默。俗話說,網絡是把雙刃劍,它在方便我們生活的同時,也存在著誘惑和陷阱。所以,廣大民眾要自覺抵擋住各種誘惑,更要提高警惕謹防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