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妥善解決一申請公司強制解散清算案
作者:孔維璌 吳歡 發布時間:2014-03-14 瀏覽次數:575
緣起:兩股東鬧分家,一拍兩散要清算
2000年,徐某和李某合資注冊了一家服飾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兩人為公司股東,徐某出資15萬元占30%,李某出資額為35萬元占70%。在開始的三年里,公司經營的還算順利,后因經營思路不同,兩人開始產生分歧,而且矛盾激化,股東徐某想要退出公司,要求在退股時撤資并分配企業經營利潤,提出要李某以100萬元接收她在公司的所有股份。雙方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勞動關系的終止、債權債務的結算初步擬定了協議,但最終因在付款期限和付款擔保方式上未能達成一致。因此,股東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啟動公司強制解散清算程序,就公司現有財產進行分配。
爭論:解散事由是否已出現?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僅為10年,即已于
“李某拖延清算,也是解散事由。”徐某面對李某提交的工商登記材料,提出了另一個她認為的解散事由。并表示,她于
解散:公司發展遇危機,何去何從?
在雙方股東舉證的基礎上,法官開始研究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從公司提交的
法院調解與司法建議:讓公司存續,為發展護航。
面對股東矛盾激烈,公司資產結構不良,企業職工失業在即的情況,常熟法院決定召集股東召開聽證會,為當事人設身處地分析訴訟風險。考慮到兩股東仍在一同上班,法官便一早趕至該公司送達聽證通知,見兩股東均有和解之意,法官就當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法官對企業運營情況的深入分析,和預測公司進入強制解散清算程序的風險,最終經過一個個細節的梳理,雙方當事人終于化干戈為玉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股東李某支付徐某100萬元,分5年付清,徐某退股,協議達成已是晚上七點多。
對于該公司資產結構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提出司法建議,要求該公司及時修改章程,經營期限、股東變更等內容章程應當與工商記載保持一致;同時拓寬銷售渠道,消化庫存服裝,增加公司現金流。盡快改變公司資產結構單一的現狀,提高公司抗風險能力。
連線法官:辦案為化解矛盾,股東和解企業才有健康發展的機會。
公司經營期限應以工商登記為準,其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兩股東通過函件來往,雖涉及公司解散,但實際上未有股東會決議,且事后兩名股東仍在經營公司,因此不存在拖延清算,所以本案不符合強制解散清算的條件。處理這個案子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是簡單的,但是申請人可能會以股東知情權等理由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一旦陷入不斷涉訟的泥潭,那么發展前途和四百名職工的命運堪憂。公司的凈資產,如果進入快速清算,高昂的“關門費用”必定會使公司資不抵債,因此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化解企業危機是唯一的出路。
常熟法院延伸職能,讓具有一定前景的企業渡過困境,得以繼續經營,從根本上解決了兩股東間的糾紛問題,消除了公司一旦解散而造成的職工失業等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