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上午,一面來自常熟市某服飾公司的錦旗,送到了常熟法院民四庭。原本可能失去自己親手創建公司的李某,將錦旗送到了承辦法官手中,他說:“我想感謝常熟法院民四庭的法官們,他們不僅把我的公司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而且還給我們公司提出司法建議,真正從根本上挽救了我們企業。常熟法院為我們做的,不僅僅是解決我們兩個股東之間的糾紛,更讓我們感受到了法院對企業的關心,對民生的保障。”

 

緣起:兩股東鬧分家,一拍兩散要清算

 

2000年,徐某和李某合資注冊了一家服飾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兩人為公司股東,徐某出資15萬元占30%,李某出資額為35萬元占70%。在開始的三年里,公司經營的還算順利,后因經營思路不同,兩人開始產生分歧,而且矛盾激化,股東徐某想要退出公司,要求在退股時撤資并分配企業經營利潤,提出要李某以100萬元接收她在公司的所有股份。雙方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勞動關系的終止、債權債務的結算初步擬定了協議,但最終因在付款期限和付款擔保方式上未能達成一致。因此,股東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啟動公司強制解散清算程序,就公司現有財產進行分配。

 

爭論:解散事由是否已出現?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僅為10年,即已于2010730屆滿,解散事由已出現。”徐某認為。李某提交的工商登記材料載明,公司于2003年辦理了營業期限的變更手續,營業期限是無限,只是備案的公司章程上尚未作修改。

 

“李某拖延清算,也是解散事由。”徐某面對李某提交的工商登記材料,提出了另一個她認為的解散事由。并表示,她于2013128發律師函給李某,以章程記載的營業期限到期為由要求退股并協商公司解散,而李某收函后回復同意由雙方協商處理清算,并建議在清算前就徐某股權轉讓事宜再作一次協商。而事后雙方仍未能協商一致,也未能組成清算組清算。對此李某提交了2014125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記錄顯示股東會議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營業期限變更為長期,二是不同意解散公司。但徐某未出席,僅李某一人簽字。同時,李某提交證據證明公司仍在經營,徐某仍在工作,雙方無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李某認為他不存在拖延清算的事實。

 

解散:公司發展遇危機,何去何從?

 

在雙方股東舉證的基礎上,法官開始研究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從公司提交的20131231的資產負債表及將近400名員工名冊來看,公司雖有資產為1500多萬元,但除去負債1000多萬元,凈資產僅為500多萬元,并且主要資產是服裝類的產成品和庫存,占將近80%。如果公司正常經營,待春裝上市即可回籠資金,公司便可以正常運轉下去。一旦公司解散,即進入快速變現通道,而服裝類資產的快速變現價僅為1折,看似有500多萬凈資產,實則已經資不抵債。并且公司解散的話,就要意味著與全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必然涉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公司從2000年開辦至今,有不少工齡長達10年以上的老職工,因此這筆補償金是很龐大的。此外,公司的“關門費用”還包括審計、評估、清理費用,因此如果依徐某申請,由法院啟動公司強制解散清算程序,不僅僅是徐某和李某將可能血本無歸,而且還意味著近400名職工的失業。

 

法院調解與司法建議:讓公司存續,為發展護航。

 

面對股東矛盾激烈,公司資產結構不良,企業職工失業在即的情況,常熟法院決定召集股東召開聽證會,為當事人設身處地分析訴訟風險。考慮到兩股東仍在一同上班,法官便一早趕至該公司送達聽證通知,見兩股東均有和解之意,法官就當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法官對企業運營情況的深入分析,和預測公司進入強制解散清算程序的風險,最終經過一個個細節的梳理,雙方當事人終于化干戈為玉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股東李某支付徐某100萬元,分5年付清,徐某退股,協議達成已是晚上七點多。

 

對于該公司資產結構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提出司法建議,要求該公司及時修改章程,經營期限、股東變更等內容章程應當與工商記載保持一致;同時拓寬銷售渠道,消化庫存服裝,增加公司現金流。盡快改變公司資產結構單一的現狀,提高公司抗風險能力。

 

連線法官:辦案為化解矛盾,股東和解企業才有健康發展的機會。

 

公司經營期限應以工商登記為準,其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兩股東通過函件來往,雖涉及公司解散,但實際上未有股東會決議,且事后兩名股東仍在經營公司,因此不存在拖延清算,所以本案不符合強制解散清算的條件。處理這個案子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是簡單的,但是申請人可能會以股東知情權等理由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一旦陷入不斷涉訟的泥潭,那么發展前途和四百名職工的命運堪憂。公司的凈資產,如果進入快速清算,高昂的“關門費用”必定會使公司資不抵債,因此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化解企業危機是唯一的出路。

 

常熟法院延伸職能,讓具有一定前景的企業渡過困境,得以繼續經營,從根本上解決了兩股東間的糾紛問題,消除了公司一旦解散而造成的職工失業等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