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東臺的老張請老王幫他家搭建鋼皮棚屋面,不料屋面還沒搭好,老王雇請的小李就在施工時出了意外,還把老張和老王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老張很不理解,他怎么也成被告了,自認占理的老張覺得法院開庭自己壓根沒有露面的必要。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令老張、老王、小李三人共同承擔小李事故賠償責任。

 

小李近兩年來一直跟著老王做鋁合金不銹鋼裝飾工作,近日老張請老王幫他家搭建鋼皮棚屋面,沒有承建資質的老王卻一口應承下來。誰料,剛開始施工沒多久,提拉鋼大梁的繩索突然折斷,小李從3高的墻上掉了下來,頭著地傷勢嚴重。經住院治療后,小李傷情司法鑒定綜合評定為八級傷殘,后診斷有輕度智能減退。

 

老王覺得,他和小李一起幫老張搭建鋼皮棚屋面,他是召集人,并不是雇主;小李在施工過程中對繩索疏于安全檢查,也沒有戴安全帽,因此造成頭部受傷,小李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老王為老張定做彩鋼板屋面,老張向老王支付工資、材料款,雙方形成承攬關系。小李受雇于老王為老張搭建彩鋼板屋面從事施工,老王按約向小李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即形成勞務關系,老王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能提供符合安全的施工設施,致小李跌倒受傷致殘,老王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小李本身疏于對麻繩進行事前檢查,施工時未戴安全帽站在3高墻上用麻繩吊鋼大梁,未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不慎從3高墻上跌倒受傷,其自身亦存在明顯過錯,相應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老張明知老王沒有從事承建彩鋼板屋面的資質而選任其施工,老張對承攬人的選任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定小李損害后果產生的損失由老王、老張、小李按60%15%25%的比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