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收到前夫支付的一分錢子女撫養費,半年后卻等來了法院的傳票,張女士不敢相信,前夫朱某競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降低兒子的撫養費。近日,海陵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與前夫朱某在一朋友的聚會上相識后,互相欣賞,相見恨晚,很快墜入愛河,組成愛的家庭,并有了愛的結晶。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張女士的愛情也像很多俗套的八點檔劇情一樣,終結在婚姻的墳墓里。朱某認為,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遂堅持要求與張女士離婚,并承諾離婚后會給兒子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撫養費。為給彼此保留一份美好的回憶,張女士同意了離婚。離婚前,朱某在一家房地產公司任部門經理,張女士在一家公司任普通職員。然離婚后半年,朱某不但未支付撫養費,卻以其已失業、無力支付撫養費為由,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將撫養費變更為每月400元。
法院認為:朱某與張女士之間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朱某應當按照協議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義務。根據協議內容來看,離婚協議子女撫養中約定的男方應支付的每個月1500元撫養費實為朱某無論失業與否都應當支付的最低撫養費標準,說明上訴人在訂立協議該條款時對其是否失業都應當支付每個月不少于1500元子女生活費是明知的,現上訴人提供失業登記證以其失業無工作為由要求減少撫養費,是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朱某要求變更協議關于撫養費數額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關于可以變更協議條款的規定情形,故對于朱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只要能離婚,什么條件我都答應”。這是現在的80后在夫妻吵架或為離婚對簿公堂時常說的話。沖動的后果,是現實生活中承諾的難以兌現,從而寄希望于變更離婚協議的約定。而法律對于合同的變更是有明確規定的,離婚協議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情形,否則不能隨意變更。奉勸想離婚的朋友,想一想離婚對雙方及子女的傷害,掂量一下離婚后的得與失,權衡利弊,慎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