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李某和顧某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0525補領結婚證。201061,原告李某將戶口遷入被告新區社區居委會。20101112,新區社區居委會馬莊組發放征地土地款補費8000/人口。201213,新區社區居委會馬莊組分別發放征地土地費補償2500/人口、250/人口。三次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是按組民人口分,每一人口分一份錢。李某未分到該三次補償費,故起訴到法院。李某認為其戶口在土地征用之前就已遷入新區社區居委會馬莊組,應該享受土地征用補償費。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補償費共10750元。法院受理該案后,經調解無效,最終做出如下判決:被告新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李某土地補償費1075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為提起上訴。

 

本案中,李某是否應當與其組民一樣分得土地補償費?對此問題審理中存在爭議,而爭議的實質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規定及立法精神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除具有戶籍外,還應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李某戶口在2010年才遷入馬莊組,在其他村民繳納稅費等相關義務時,其未盡任何義務,因此不應分得土地補償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馬莊組的土地補償費是按人口分配,李某因合法婚姻關系成為新區社會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他組民享有同等權利,應分得土地補償費。

 

第三種意見認為,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是本集體常住人口,并以集體土地為生活保障,李某未承包集體土地,不應分得土地補償費。

 

上門女婿能否分得土地補償費?這可以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以及成員資格與土地補償費的關系來分析。

 

1、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準確而言,該條解決的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該條規定包括以下精神:(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然應當分配土地補償費。(2)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可以分得土地補償費,是否具有本集體戶籍、主要生活來源等問題在所不問。(3)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截止時間為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這與是否常住、是否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無關。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根據上述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集體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本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成員居住權的基礎,土地承包權是集體成員生產權的保障,兩者共同構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石缺一不可。

 

2、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以及行使

 

凡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慮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集體土地轉讓處置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主要為原始取得,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立以及因出生、婚姻、收養、移民等合法途徑加入等方式。上述人員一經國家身份確認——戶口登記——即可正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應當注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屬于權利范疇,集體成員可以基于本人選擇或本集體的實際情況來決定行使、保留和放棄。據此,筆者認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依據應當回歸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權能屬性上來,避免受到戶籍、居住地、是否承包土地、主要生活來源等形式因素的干擾。

 

3、 成員資格與土地補償費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根據上述規定,國家對被征收土地按照其原始用途進行補償,這種補償主要是基于被征地集體成員可供利用土地面積的減少。第一,土地補償費是面向將來彌補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減少的損失,分配對象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第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平等,雖然成員之間使用集體土地多寡不均,但各自使用權的屬性并無區別,故土地補償費按照人口進行分配符合法律精神和集體成員權利保護。

 

綜上所述,本案中,李某在補領結婚證時已取得馬莊組成員資格,在其將戶口遷入新區社區時,正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李某在補領結婚證時已經能夠分得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