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經營早點攤,一顧客在買早點時將電動車停放在攤位旁,電動車突然滑動撞上魯某用于炸油條的油鍋,致使魯某深度燙傷,店主魯某將顧客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十萬余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店主魯某和顧客王某各承擔30%70%的責任,王某需賠償魯某66973.51元。

 

經查,原告魯某在許莊街道三星東路橋東路南經營早點店。201384原告魯某將炸油條的油鍋放在門口西側,經營所用的桌子擺放在門外臺階下的人行道上。當日上午630分左右,被告王某至原告魯某的早點店購買早點,其將前剎已壞的電動三輪車正對停放在原告魯某放置的油鍋前的臺階上(該電動三輪車的車頭對著油鍋方向),該電動三輪車的電源沒有被關閉。被告王某正準備掏錢購買早點時,該電動三輪車從臺階沖了下去,致使原告魯某被油鍋里的油燙傷。原告魯某遂被送往泰州市人民醫院進行醫治,被診斷為全身多處熱油燙傷深二度-三度35%(共花去醫療費用86616.07元)。原告魯某受傷后,被告王某給付其8000元。為賠償事宜當事人經協商未果,原告魯某于20131029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因該事故造成的的損失。

 

另查明,原告魯某經營的早點店未領取營業執照。

 

庭審過程中,被告王某辯稱,原告未領取營業執照,油鍋放置的位置不對,屬占道經營,原告本人是有責任的。此外,被告的車可能是被其他人碰到后滑下臺階。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將其前剎壞了的電動三輪車停放在正對原告魯某放置的油鍋前的臺階上,電源未被關閉,該車沖下臺階致原告魯某被燙傷,被告王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辯稱,電動車可能是被其他人碰到后滑下臺階,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魯某經營早點店,未領取營業執照,在未對油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店門前的人行道上經營,其對事故發生也有過錯,應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魯某自行承擔。

 

經逐項核算,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為107105.02被告王某承擔70%74973.51元。因被告王某已給付原告魯某8000元,該費用依法應當從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中予以扣減,故被告王某還應當賠償原告魯某各項損失66973.51元。

 

據此,高港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意見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王某賠償魯某6697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