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動者老陳將原工作單位萬華超市一分店告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稱超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其賠償金3萬余元。

 

2013321,為了優化商業布局,萬華超市一分店于門口張貼公告正式對外宣布停業。同日,該分店召開大會,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事宜。

 

會上,一分店向所有員工發放個人意向書一份,其上提供了兩種安置方案以供選擇。一是轉職到本市其他門店,二是解除勞動關系,并領取經濟補償款。然而對于超市的安置方案,老陳并不認同。

 

此后,萬華超市一分店人事經理宋某主動找到老陳,就安置事宜進行了解釋說明。此時,老陳提出要在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進行轉職,一分店表示無法滿足老陳的要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兩日后,宋某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至老陳家中。一分店在為老陳辦理完退工手續后,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款1.6萬余元。

 

老陳認為萬華超市一分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138月,仲裁未果的老陳將萬華超市一分店起訴至南長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分店根據其自身經營情況決定停止經營,提出安置方案與員工協商,且作出由員工選擇門店并建立勞動關系的承諾,但因陳光遠提出在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下轉職,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因此紅星分店享有法定解除權。但一分店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老陳解除,應承擔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法律責任,但并不因此影響其解除行為的合法性。

 

最終法院判決,萬華超市一分店向老陳支付一個月工資2000元,雙方勞動合同終止,駁回老陳關于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單位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前應查閱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因程序錯漏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文中超市、人物名稱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