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三年生下孩子 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4-03-13 瀏覽次數:682
高某父母給了余某母親10萬元彩禮后,兩人同居生活,沒有領結婚證,三年之后,余某不愿意再和高某過日子,高某起訴至泗陽法院,請求判令余某返還彩禮10萬元及當初買衣物化妝品的錢。高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2010年,高某與余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相戀,按照習俗,高某為余某購買衣物、化妝品和三金。定親當天,高某父母請余某和她的母親梅某吃飯,梅某提出要十萬元錢。高某的父親就在飯前將錢取了回來,飯后數了10萬元給余某母親,放在一個盛酒的袋子里。余某母親將錢提到外面給了她兒子,一起將錢拿上車就回家了。
當時高某19歲,余某才18歲,由于兩人都沒有達到結婚年齡,沒辦法領取結婚證書。定親后不久,高某父親和親家商定,兩人先一塊過日子,等到了年齡再拿結婚證。
一年之后,余某生下了女兒,雙方在家庭瑣事和撫養女兒的過程中矛盾漸漸凸顯,經常吵鬧。2013年秋天,兩人已經到了結婚年齡,高某提出去領結婚證,但是余某說,過了這么久不要結婚證也無所謂,兩人又起爭執。
余某到泗陽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孩子隨被告高某生活,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至沈欣怡獨立生活為止。雙方無其他爭議。”
高某想想已經不再一起生活了,彩禮錢不能賠了,就起訴余某,要求余某返還當初的10萬元彩禮及買衣服及化妝品的錢。
被告余某辯稱:高某稱其委托父親將10萬元彩禮交給梅某,屬于贈與行為,高某不能再要求返還。再說高某因撫育權糾紛與被告余某訂立了調解協議,其認可無其他爭議。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給付對方的財物應當認定為彩禮。高某于定親當日給付被告梅某10萬元,其目的是為了與被告余某結婚,高某與被告余某同居生活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梅某作為彩禮的實際接受人對收到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至于調解書確認的“雙方無其他爭議”,雙方并未要求在該案中一并處理婚約財產等問題,因此應理解為就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再無其他爭議。高某主張另為被告余某購買衣物、化妝品等禮品所花錢款,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因高某與被告余某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且已生育子女,故對被告梅某返還的金額酌情確定為40%,即4萬元。遂判決被告梅某返還高某彩禮4萬元;駁回高某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