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還是買賣—法院審理蹊蹺房產糾紛案
作者:楠徐、王蒙 發布時間:2014-03-13 瀏覽次數:511
居住在偏遠山區同一村莊的湯姓兩老漢是同門兄弟,都已年逾古稀,近日卻為了一樁房產糾紛反目成仇鬧到了法庭。
上世紀七十年代,弟弟家境較差住房困難,而哥哥家境殷實,新建了一幢樓房而將老屋閑置。為了解決住房困難,弟弟給了哥哥5000元后就一家老小搬進了哥哥的老屋中居住至今并將自家的祖屋拆除了,但雙方并未寫下書面憑據。
多年過去了,雙方一直相安無事,但最近這山里老屋卻可能面臨拆遷,一下使房屋價值陡升,哥哥就找到弟弟,“這房子當年是租給你的,現在你也該還了,而且這么多年租金你也應該補給我。”弟弟一聽哥哥這話火了,房屋可是當年花5000元買的,現在要拆遷了卻說當年是租房,說什么也不同意把房屋給哥哥。因此,哥哥一紙訴狀將弟弟告到了鎮江潤州法院。
案件受理后,面對拆遷利益,兄弟倆寸步不讓,在法庭上也是滿腔怒火,任承辦法官苦口婆心勸說也打消不了兩倔強老漢固執的想法。
通過庭審查明事實并結合承辦法官多次前往兄弟倆居住的村莊調查走訪情況,法官分析:從合同訂立當時農村經濟生活條件來看,弟弟先付5000元巨大款項用于家庭租房生活且拆除了祖屋,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并且1995年弟弟也新建了房屋,但建成后仍居住在訴爭房屋中,而哥哥也未提出收取租金或是讓其搬離,故弟弟當時用5000元代價僅想租賃哥哥房屋一段時間的可能性極小。
況且,1995年弟弟將訴爭房屋中的一間予以拆除了,在同一村莊居住生活的哥哥應該知道,但如哥哥所稱僅是將房屋租給弟弟,作為出租人的哥哥在弟弟毀壞部分出租物情況下,竟然未提出任何異議,不符合一般人通常反應。
1997年原鎮江市潤州區土地管理局對訴爭房屋所占土地完成了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認為該房屋所占集體土地的使用者為弟弟。此雖是政府部門一種程序性、階段性的內部工作行為,但也是為了確定土地權屬的前期準備工作。哥哥在后建樓房積極辦理了相同性質的清查登記證情況下,并沒有申請辦理訴爭房屋相同性質土地使用證,且在政府部門完成的土地權屬登記準備工作中,將弟弟認定為宅基地使用者而未提出異議,這不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應有的舉動。
根據上述情況,法院認為兄弟倆就訴爭房屋應是達成了買賣協議而非租賃協議。根據相關規定,承辦法官在原告律師在場下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原、被告之間應是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其主張的租賃合同關系,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見此情況,原告第二天就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