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擔任主管的李女士乘坐汽運公司客運班車途中,不幸在滬蓉高速公路遭遇車禍,造成其胸12椎體骨折和頭皮裂傷,并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

 

市交巡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汽車司機負主要責任,女士對該事故不負責任。去年5月,女士一紙訴狀將汽運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公司未能將她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并且致使她受傷,給她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江蘇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賠償她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369973.1元。

 

汽運公司認為女士主張的賠償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不應適用《消法》。

 

揚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女士購票后搭乘汽運公司的客運班車,雙方之間即產生了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同時,雙方在履行上述客運合同過程中形成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汽運公司既未盡到安全運送乘客的合同義務,同時又侵害了女士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賠償項目和標準不一致的情況下,女士有權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訴因提起訴訟,其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揚中法院判決汽運公司賠償女士34萬余元費用。

 

該案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汽運公司已按判決自覺履行了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