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品收購站撿到一支雙管火藥槍,不交給公安機關卻放到朋友家中,結果觸犯了刑律。311,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周先民拘役四個月;沒收被告人周先民非法持有的雙管火藥槍一支。

 

現年57歲的周先民是一名不識字的農民。2013年春天,周先民在廢品收購站賣廢品時撿到一支自制的雙管火藥槍,他沒有把槍交到當地公安機關,而是裝在包里騎著三輪車來到鄰村的朋友何立亮家吃飯,將包放在何立亮家的屋里。同年1013,由何立亮到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經鑒定,該槍支可以正常發射金屬彈丸,對人體具有殺傷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稱槍支。案發后,該槍支已被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收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先民非法持有槍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先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周先民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