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勾結盜竊 盜運途中現形
作者:王玉林 發布時間:2014-03-13 瀏覽次數:487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中的七名被告人,本來憑自己的辛勤勞動,做自己的本分生意賺錢,無可厚非,而且從事水上運輸行業,收入也不低,但這七名被告人動起了歪念,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自己所承運的黃豆,監守自盜。最終這七名被告人,他們有的系夫妻、有的系母子同時走上了審判的被告席,教訓十分深刻。
益海(泰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是作為益海糧油總公司的中轉公司,負責進口糧油向內地調運的中轉站。2012年1月至6月間,益海糧油總公司有一批從國外進口的黃豆需從江蘇泰州運往湖北武漢。該公司招募了長期從事水上運輸生意的潘龍、魏珍、潘華、張好、代偉等人,共三條運輸船承運。其中,潘龍和魏珍系夫妻關系,潘華和張好系母子關系。他們在承運益海公司的黃豆時,當黃豆運上船后,由公司和船主雙方確認,并且用油布封好,公司打上鉛封,然后才啟運目的地。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潘龍、魏珍、潘華、張好、代偉、史國、朱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史國、朱扣數額巨大、潘龍、魏珍、潘華、張好、代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罰。被告人史國、朱扣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此案,屬立功,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潘龍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判處被告人魏珍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潘華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判處被告人張好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代偉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史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扣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庭審結束后,筆者在與部分被告人交談中得知,潘龍等七名被告人由于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刑法的處罰是罪有應得,但其在水上運輸行業的信譽度受損一時難以彌補,對今后的生意將會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感到十分后悔。他們表示要徹底悔罪,今后要合法經營,通過誠實勞動獲取錢財,才能心安理得。(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