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姜堰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持卡人翟某因透支消費無力償還且數額較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六千元。

 

透支不還,銀行報案追索

 

20089月,翟某以酒店董事長和公司總經理的身份先后在中國工商銀行姜堰支行、中國建設銀行姜堰支行申領信用卡各一張,后又于20093月,冒用其妻的身份向中國工商銀行姜堰支行辦卡一張。用卡初期翟某還能按時還本付息。2010年初,由于經營不善,翟某經營的酒店倒閉,工廠關門,并欠下三百多萬元的債務。在向他人無法借款的情況下,翟某打起了三張銀行卡的主意,于20101月至8月間,共透支人民幣42947.35元。隨后的兩年里,兩家銀行雖多次通過打電話、掛號信寄送催收函、上門催收等形式向翟某催繳,但其總以各種理由推托,進而換掉了手機號置之不理,最后竟與銀行玩起了“躲貓貓”,一走了之。無奈之下,銀行向警方報了案,201310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翟某抓獲歸案。

 

判處三年,翟某后悔莫及

 

“我以為透支了信用卡沒什么關系,只要有錢了再還上就行……海陵法院拍賣了我的房子,現在有一部分錢已到了法院帳戶,我想拿這部分錢用于還款,請求法院對我寬大處理。”法庭上,翟某一次次為自己的行為辯解,后悔之情溢于言表。但因翟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曾因違法行為四次被行政處罰,拍賣的195萬元房款不夠清償所欠的債務,法院沒有采納翟某的意見,最終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誠信消費,法官以案釋法

 

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王德武介紹,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錢財、數額較大的行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后,在銀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不予償還就已構成犯罪,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就是惡意透支行為。惡意透支額達到5000元以上就可認定為數額較大,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適度的超前消費無可厚非,但明知沒有償還能力,而過度的超前消費,就有可能觸犯刑律。希望持卡人在持卡消費時,多考慮自己的償還能力。”王法官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