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句容法院審結又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陸某某個體經營一家噴涂服務部,并招募工人經營,因經營不善,2012年至20136月期間,被告人陸某某拖欠職工工資共計人民幣152572元,2013617,被告人陸某某離開句容并改變聯系方式逃避支付,628,經句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被告人陸某某于2013913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期間,被告人陸某某的家屬代為退出拖欠工資人民幣152572元,并發還給工人。合議庭鑒于被告人陸小元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陸小元案發后已將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予以退出,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合議庭以被告人陸小元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了解,該院高度重視并加大欠薪刑事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積極拓展延伸審判職能,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原則,通過刑事司法切實有效保障被拖欠勞動報酬的工人的合法權益,對一審審結前能積極退出欠薪的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并做好被告人的訓誡教育工作,加強對案件的宣傳力度,積極延伸案件審理外的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