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傳銷案,鄭某、刑某、刑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919晚,鄭某、刑某、刑某某等人到溧陽公安局自首,稱在溧陽做過傳銷。這起傳銷又名“1040工程”,或“自愿連鎖組織”,自稱是一項政府項目和試點項目,國家給政策,暗中進行,政府支持,重點保護等,該組織的級別分為業務員、主任、經理、老總、大老總等級別。擁有自己的口號和經營管理模式,分為很多總管,大總管是總負責,老總會直接和大總管聯系管理事宜。此案的受害者都是親朋好友。被告人鄭某、刑某、刑某某三人的關系:刑某某是刑某的五姐,鄭某為刑某的另一姐夫。剛開始三人都未認識到從事的是非法傳銷,只為貪圖金錢;等后來意識到是傳銷,就想著幫助家人挽回本錢,從而大肆發展其他下線騙取錢財。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鄭某接到表弟電話,聽說表弟在無錫干綠化工程,掙錢多,就去無錫看其項目,到后才知道表弟從事的是所謂“國家支持的項目”。聽到該項目的種種好處,為了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鄭某以人民幣3300/份的價格,購買了21份額,并交了500元服裝費,獲得了加入該組織的資格,并積極發展下線——刑金龍等,自上而下發展。當無錫某小區發展到1000人左右時,鄭某等感覺已經發展飽和,于是便回老家溧陽,重新租了房子發展下線。被告人鄭某、刑某、刑某某按照組織規定,通過編造國家項目需要投資的理由,發展參加者和收取參加者費用來獲得返利,均已升級為該組織的老總級別。加入組織后的第一個星期會返還19000元,還會發給每個人一張聯通的手機卡,加入集團號,聯系組織內的人平時交流的時間,地點等。接受培訓,如到老會員家中聊天,介紹組織運營模式和返利方式,以高額返利金額吸引他們加入組織,一般57天,結束后可以自由發展下線。按規定,一個人可以發展23個下線,當手上發展到29個下線,發展600份額,就可以達到老總級別,接著繼續發展會員,等手上有10個老總級別的會員以后自己就可以出局了,出局時可以拿到1040萬元人民幣。當三人發展為老總級別時才知道,1040萬已然是遙不可及的夢。2012年初至今,鄭某、刑某、刑某某在溧陽市天目星城一帶從事“資本運作”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以進行“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為名,讓參加人先交納3800元購買一股取得加入資格,一次可以購買10股(每股3300元,3.68萬元)或20股(6.98萬元)不等的股份,之后可以發展下線并按比例拿工資(提成)的方式,大肆發展下線進行傳銷騙取錢財。三名被告發展的下線人數達60余人。庭審中,三人悔不當初,鄭良友要求法庭給予自己重判,給予其余兩位輕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刑某、刑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繳納的費用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系共同犯罪,刑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刑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刑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作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