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到醫院看望病人時,誤把走廊一頭的窗戶當成房門,一腳跨出跌落樓下不治而亡,事后其親屬把醫院告上法庭索要賠償。31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923晚,呂雷與他人飲酒并發生沖突,致自己頭部有輕微傷口;當晚22時許,呂雷前往西南崗醫院大樓住院部三樓東頭搶救室探望病人呂迎。在探望后呂雷從三樓下樓回家,走到二樓后,從二樓走廊西頭的大房間內南窗戶墜落至樓外院內的水泥地面上而死亡,該窗戶窗臺距室內地面高度為100厘米。經沭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呂雷系醉酒后高空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呂雷的父母、妻子及四個兒女將西南崗醫院告上法庭,訴稱:2013923晚,呂雷酒后前往被告醫院探望病人呂迎,同時對自己頭部皮膚擦傷進行包扎,在醫院二樓,呂雷誤以為走廊西頭病房內的南窗是大門,跨過窗口,跌落一樓水泥地上死亡。七原告認為,被告的病房南窗沒有安全防護措施,被告也沒有安排人護送酒后下樓的呂雷,是導致呂雷死亡的部分原因,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七原告現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七原告因呂雷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20%13283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呂雷已年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后果有預見能力和判斷能力,其應當知道醉酒后難以控制自身行為可能發生意外,呂雷應當對其醉酒后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