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火驗貨釀火災 驗貨不當需賠償
作者:徐娟 胡春育 發布時間:2012-06-26 瀏覽次數:427
眾所周知,在買賣關系中,買家有權驗貨,對于貨物質量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更換、退貨或者要求對方降低價款。但是驗貨不當造成賣家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買家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6月25日,吳江法院震澤法庭審結了一起因驗貨不當釀成火災的案件,買家因為驗貨時方法不當且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造成賣家及他人損失,被法院判決賠償3萬元。
2011年11月1日,周民從湖州進了一車鋁爆花絲,準備買給林宏,由司機小朱用其自有的貨車把貨送到雙方約定的地點。林宏知道市場上有的鋁爆花絲并非純鋁制成,有可能是含油的,于是走到車尾,從車上抽了一點鋁爆花絲,想用打火機驗一驗是不是純鋁。結果林宏手中的鋁爆花絲一點就迅速燃燒起來,林宏嚇了一跳,趕緊扔掉,不料部分點燃的鋁爆花絲彈到了車上,整車的鋁爆花絲都燒了起來。雖然消防人員將火撲滅,但一車的鋁爆花絲幾乎燒掉了一半,而且小朱的貨車也被燒得面目全非。因雙方協商未成,周民起訴到法院要求林宏賠償其鋁爆花絲的損失、因火災產生的消防、清理費用以及其已經賠償的小朱的車輛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對他人財產應采用合理謹慎的方式驗貨,原告對此亦有一定的提醒注意義務。被告因過錯侵害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林宏采用不當的驗貨方式驗貨,釀成火災,應賠償周民因此遭受的損失;周民未對林宏的驗貨盡到提醒注意義務,也應自行承擔小部分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林宏賠償周民因本次火災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