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豐法院成功調處了一起舉行結婚儀式后一年多未領證而引發(fā)的婚約財產糾紛。

 

2008年秋,李兵經人介紹與王娟相識,自李兵與王娟相識后,李兵父親先后以見面禮、喜包、彩禮等形式向王娟給付了3萬余元現金及金首飾等。20093月,兩人按傳統(tǒng)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在王娟與李兵共同生活的一年期間,因種種原因未能領取結婚證,加之雙方性格上的差異逾見明顯,20105月,王娟提出與李兵分手,李兵即要求王娟返還其已收取的彩禮等財物合計3萬余元,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未果,李兵父親李強一紙訴狀將王娟及其父親告上法庭。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對原告給付彩禮等財物的數額爭議較大,王娟提出雙方已共同生活一年之久,現金彩禮已用于購置嫁妝和共同生活的開支,不同意返還,雙方矛盾極為激烈。

 

因原告李強為此事糾纏近兩年之久,疲于應對,為徹底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抓住雙方均急于解決紛爭的心理,密切關注當事人雙方的調解意向,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王娟返還原告現金6000元及金首飾。原、被告雙方均對法院的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兵與王娟雖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一年,但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王娟收取的彩禮依法應予返還,但對返還的數額如何確定尚需結合實際案情酌情予以認定。彩禮的給付不同于一般的財物給付,收取彩禮的一方不會向給付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材料,礙于情面,甚至不會當面點數,在發(fā)生糾紛時,彩禮的數額就成為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法院審理時,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往往很難舉出有效的證據,在場知情的媒人或其他與原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人證言就成為原告主張得到支持的唯一有力證據。為避免婚約雙方在將來發(fā)生糾紛,或在發(fā)生糾紛時能夠得到有效解決,給付方在給付彩禮時應盡量在多人尤其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按照人情慣例無法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的,也可當著眾人的面進行點數,避免因事實無法查清,使雙方的權益得不到更好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