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強奸 今朝受嚴懲
作者:方飛權 發布時間:2014-03-10 瀏覽次數:646
俗話說得好:“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這句話用在許某某身上再合適不過了。2002年10月、2003年5月江蘇省濱海縣縣城發生了二起深夜入室盜竊、強奸案,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盡管公安機關及時組織了警力進行了偵破,但狡猾的犯罪分子如石沉大海,使得偵破工作一度陷入停滯狀態。
正當人們漸漸將這二起案件遺忘的時候,案情有了重大進展,嫌疑人許某某以罪犯的身份被濱海縣公安機關從連云港市某監獄押回。日前,濱海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對被告人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與前罪所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現年48歲的許某某,是濱海縣縣城的無業人員,整天游手好閑,無所事事。
江蘇省濱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奸淫為目的,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二次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許某某在強奸被害人王某某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因盜竊罪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奸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許某某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了保護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許某某的強奸行為是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同時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因此濱海縣人民法院將被告人許某某的盜竊罪和強奸罪實行了并罰。
本案之所以得以偵破,首先得益于被害人受害后及時報案,使得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固定相關的證據。同時,承辦人要提醒那些犯罪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義必自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