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對是否存在補充協議各執一詞,樸素迷離,被告提議雙方共同接受測謊,但原告始終不愿測謊。昆山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終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復印件判決原告承擔付款義務。

 

7年前,原告王女士向李某購買了一套拆遷房,房價20萬元,支付了15萬元,尚余5萬元約定房屋過戶時付清。2013年,該拆遷房產證辦妥,但李某拒絕過戶,王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過戶。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房屋買賣事宜無爭議,但李某提出雙方曾達成過一個補充協議,約定由王女士向李某支付房屋增值部分7萬元,王女士表示否認。后李某要求對雙方測謊,熟料王女士強烈反對。承辦人遂前往中介機構調取到補充協議的復印件,并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協議效力,最終判定王女士支付7萬元房屋增值款。

 

法官說法:測謊在民事訴訟中,被運用的越來越多,對判決起輔助參考作用。本案中,原告女士的強烈反對測謊行為,讓承辦人對女士言行產生合理的懷疑,遂積極引導雙方舉證,對雙方難以調取的證據,依法調取,最終結合多個證據判定原告需支付房屋增值款7萬元。近年來,房屋買賣未及時過戶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主要原因是房屋未及時過戶及房屋市場價格上漲。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時按協議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