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今年29歲,是一名公司職員,去年下半年懷有身孕的女士出現了先兆性流產的癥狀,隨后劉女士通過網絡方式向公司遞交了由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又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請假單及醫院出具的檢查單等,以需要保胎為由提出請病假,公司的副總經理沒有予以批準,雙方多次溝通均未果后,公司于814發出公告,以女士已曠工十個工作日”為由,對其予以開除處理。

 

女士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之后,仲裁庭裁決確認女士與公司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支付李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萬余元。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請求判令無需依照仲裁裁決書向李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稱在近3年里女士每每請假,都漠視公司的規定和紀律,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間經常性請假,給公司正常運轉帶來困擾,并漠視本公司規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請假所導致,且背離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結果。而女士則表示,其作為孕婦,在醫院診斷先兆流產的情況下,提出合理的請假請求,但公司卻以曠工為由作出辭退決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最終,姑蘇區法院以公司對劉女士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判令該公司需向劉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四萬余元。

 

法官說法:本案暴露一些公司在懷孕女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女士在懷孕期間確實出現了“先兆流產”的情況,疾病癥斷書記錄了女士先兆流產和保胎的醫囑,證明李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觀理由,以此為由請假未違反法律規定和該公司的請假程序,該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請假申請缺乏理由。在女士已經書面請假保胎的情況下,該公司就對其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據此,判令該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