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肇事駕駛員、被撞者及保險公司三方均對事實沒有爭議。本不復雜的案子,審理中卻因保險公司的莫名意見出現一個小波折,令法官和其他當事人頗為費解。

 

2012616傍晚,魯豐裕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行駛在江陰市南閘街道某路段,不慎撞到路邊正在行走的季興國,造成季興國跌地受傷、他本人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季興國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發現頭部受傷、身體多處骨折、軟組織受傷等。因傷情較重,季興國先后四次入院接受治療,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因魯豐裕的肇事摩托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311月,季興國將魯豐裕及那家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事故損失20余萬元。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魯豐裕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季興國不負責任。在法庭主持下,二人對賠償事宜很快達成調解協議。而本應毫無爭議的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卻出現了插曲。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承擔12萬元。當法官對該案進行調解時,保險公司卻說,如果原告同意下浮5000元就同意進行調解,否則不同意調解。而當法官詢問保險公司是否有相應法律依據或理由時,保險公司理直氣壯地回答沒有。保險公司斷言,要不原告同意少賠償5000元,達成調解,要不法院就直接判決。這個無理的要求讓原告和法官都覺得很莫名其妙。經法官再三做工作,保險公司仍堅持己見,原告季興國也不同意少賠5000元。最終,該案未能調解結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為,交強險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首先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保險公司要求交強險限額扣除5000元進行處理的意見,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符合交強險設立的根本目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令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季興國人民幣12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