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市民蔡某在新家裝修過程中,在許某處購買了數套橡木門窗。安裝后蔡某發現,門窗玻璃出現質量瑕疵,大面積出現水波浪,且原本約定門窗木質為橡木的,卻被以次充好“變身”為松木,一氣之下,蔡某將許某訴至法院。揚中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許某返還蔡某預付款150000元,并賠償許某損失20000元,合計170000元。

 

經人介紹,家中正在裝修新房的蔡某認識了在揚中做門窗生意,聲稱自己是哈爾濱某窗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代表的許某。蔡某在許某處購買了數套型號為鋁包純木系列德式68承載型內門和窗(純木系列木質為橡木),其與許某簽訂了一份《純木窗買賣合同》,并于當日支付了預付款150000元。安裝后蔡某卻發現,許某提供的產品門窗玻璃大面積出現水波浪,木質也由橡木變成了價格相差甚多的松木。蔡某先后通過律師致函給許某,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但遲遲不見許某答復,后蔡某無奈將許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許某解除合同、返還預付款150000元,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蔡某與被告許某簽訂的《純木窗買賣合同》中對窗、內門純木材質明確約定為橡木,被告許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其在未與蔡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將門窗的純木材質由橡木更換成松木,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揚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