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去超市購物,因電梯存在瑕疵致摔傷,近日,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一審判決超市賠償周某70794.53元。

 

經審理查明:2013223,七十多歲的周某在某超市乘坐電梯時,由于電梯存在瑕疵,旁邊顧客的手推車在電梯上行至末端時前輪被卡住,致使上行的顧客擁擠,造成周某摔傷住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73286.55元。

 

金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超市作為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該盡到保障顧客安全義務,但由于其安裝的電梯存在瑕疵,致使顧客的手推車前輪被卡住,造成顧客擁擠,加之被告未能及時疏導,而導致原告跌倒受傷,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原告已有76歲的高齡,并且身體活動相對不便,在沒有家人陪同的情況下乘坐電梯會有一定的危險,因此,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而超市在其乘坐的電梯進口處雖貼有“老人小孩須在有人陪伴下乘坐”的乘梯須知,但未盡到明顯的提示義務,對進入超市的老人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成為免責事由,但可以適當減少其責任。綜上,法院綜合導致原告受傷的各方面因素,酌情認定超市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即占事故責任比例的60%,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即占事故責任比例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