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場失意,男子李某竟然伙同他人對競爭對手高某進行敲詐勒索。日前,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鄒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蔡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去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曾有段時間郁郁寡歡,因為和他談了一年多的女友那段時間對他的態度變得很冷淡。后來經過打聽,李某才發現女友與高某走的很近,原來是這個情場競爭對手從中作梗。因此,李某氣不打一處來,遂產生敲詐高某錢財的念頭。201311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將高某騙至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轉盤附近,并打電話通知被告人鄒某前來幫忙。被告人鄒某乘坐被告人蔡某駕駛的面的車到達上述地點后,被告人李某便將欲敲詐高某的想法告訴了被告人鄒某、蔡某,鄒、蔡表示同意。三名被告人將高某帶至泰州市濱江開發區泰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門前的路上,采用毆打、語言威脅的手段,敲詐高某人民幣25000元。次日高某無錢支付,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鄒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鄒某、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鄒某、蔡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鄒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屬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