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警惕性的提高,騙子的手段也花樣百出,令人防不勝防,就有這樣一伙人,他們分工合作,有條不紊,騙得的錢財再按百分比分成,由于他們行事周密,待被騙者發現時往往已后悔莫及,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以王友華為首的一伙人,他們先從網上查找全國各地工廠的名稱,然后通過114查詢將沒有登記過電話的公司挑選出來,再派專人到當地去冒充這個廠的名義申請一個座機號碼,然后在當地買幾張手機卡,給座機辦呼叫轉移,接著再以同樣的方法辦一個銀行的固定客服電話和一個部隊的座機電話,并確保銀行和部隊的的區號要相同。待這些準備工作完畢后,王友華便開始著手去弄到一些客戶資料,然后派專人以冒充的工廠的名義去跟這些客戶進行電話聯系推銷所謂的“產品”(一種沒有使用價值的塑料制品),為了消除客戶對產品的疑心,他們往往聲稱“產品”屬于軍事用品,為了使計劃進一步成功,他們推波助瀾,派專人以部隊的名義電話聯系客戶,詢問“產品”情況,表示出高價采購需求,并通過傳真假的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預付款銀行電匯單以博得客戶的信任。一切工作滴水不漏,一般客戶往往信以為真,便主動聯系廠家要求供貨,王友華便和同伙將貨送至上海進行交易,通過此法將無用的產品賣給客戶,騙得客戶支付貨款人民幣20萬元,隨后,王友華等人又以購買配套產品為由,以同樣的方法再次騙取客戶人民幣13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友華退出贓款計人民幣1萬元。

 

海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友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私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友華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亦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均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王友華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王友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亦自愿認罪,有退贓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王友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所退贓款人民幣一萬元發還被害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