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后未收回借條 借款人遭再次索債
作者:時良敏、陸喬立 發布時間:2014-03-06 瀏覽次數:1812
5萬元借款明明已經歸還,債主楊某卻再持借條將債務人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再次償還5萬元欠款。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看似簡單但暗藏玄機的民間借貸糾紛。
經查明,
庭審過程中,被告黃某辯稱,對原告提供的借條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款于2013年4月、5月被告已經分兩批償還,因原告講收到錢后已將借條撕毀,被告出于信任,未再要求原告出具收據,雙方后一直亦未有爭議;后因原告的老板與被告有土地出讓金的糾紛,被告通過訴訟獲得相應的出讓金及違約金,原告聽從其老板,找出本案無效的借條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提供相應的證人及其他證據,能證明本案的5萬借款已償還給原告。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某向法院申請證人王某、史某、沙某、韓某等人出庭作證,并向法院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明、流水賬冊以及被告向泰州市高港區胡莊鎮政府相關領導反映其與劉某、田某之間糾紛的寫作原稿3份等證據,據以證明被告黃某已經償還了5萬元借款的事實。
訴訟期間,法院向泰州市高港區胡莊鎮政府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以其持有的借條主張被告尚欠其借款50000元,被告認可借款的事實,但被告抗辯認為該借款已經償還,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償還5萬元借款的還款次數、時間、金額、地點以及其中點錢的細節,各證人之間所述基本一致,且與被告提供的寫作草稿、流水賬目及法院所作調查內容相互印證;故被告已向原告償還本案的借款5萬元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堅持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高港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值得提醒的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沒有及時將借條收回,有的親朋好友之間借款也不出具借條,這就為很多特定條件下借款雙方達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此,我們建議,在還清借款時,借款人必須及時將借條原件收回,或要求對方出具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