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遭遇反復維修 車主索賠重復支出
作者:王蒙 發布時間:2014-03-06 瀏覽次數:508
愛車未滿周歲便發生交通事故受損,更令車主氣惱的是維修時間長達一年多,上了十幾次“手術臺”都沒治好,車主無奈換了一家維修店方徹底解決。為了多花的冤枉錢,車主將第一家4S維修店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二次維修費用三萬余元及交通費、誤工費、通信費5000元。
2011年3月,市民馬先生在鎮江某4S店購買日系品牌轎車一輛,車價25萬多元。同年11月29日,在滬寧高速上,馬先生的愛車被他車追尾,致使車尾以及車左側受損,保險公司定損后,該車被拖至4S店維修。
駕駛過程中,
面對4S維修店告知的“車子只能這樣開。”
更令
經過第二家4S維修店的修理,
2013年12月,馬先生將第一家4S維修店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二次維修費用33756元及交通費、誤工費、通信費5000元。最終經法院調解,第一家4S維修店賠償
[法官說法]
汽車維修費用往往成千上萬元,而維修質量糾紛錯綜復雜,即有承諾修理項目糾紛,又有維修技術質量糾紛,還有收費糾紛、標的物,如送修的汽車、重要總成和部件滅失糾紛等等。此類維修糾紛,因涉及專業性知識,故法官并不能憑生活經驗來判斷是否存在反復維修、二次維修情形,需經過有鑒定資質的專門鑒定機構對車輛維修情況及應支出費用進行鑒定,法院的判決也需依據鑒定結論作出。但通常一旦案件進入鑒定程序,普遍存在鑒定時間長,增加訴訟成本等弊端。經過調解,原、被告雙方互相作出讓步,使事情得以盡快解決,不失為一種解決雙方矛盾的較好方法。
用戶在遭遇汽車維修質量糾紛時,如何打維修質量官司,如何預防和解決汽車糾紛?承辦法官李祥華告訴記者,首先,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簽訂書面維修合同,事先明確約定修理項目、修理費用、質量要求、竣工時間、驗收標準以及其他責任事項,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合同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這樣一旦發生了糾紛處理就有了依據。其次,維修質量糾紛發生后,用戶應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既省時又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