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要求某從事糧食收購經營的企業對其進行工傷賠償,卻反被該企業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不存在。近日,東臺市法院審結了該起因要求工傷賠償引起的勞動關系糾紛,判決薛某與企業勞動關系不存在。

 

2013年某日,被告薛某經人介紹至弶港鎮某大片承包地從事剁甜葉菊工作,但未實際領取報酬,工作的第三天薛某在剁甜葉菊過程中受傷。薛某認為自己是在為企業工作過程中受傷,企業應當予以賠償,于是向東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嗣后,仲裁委員會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企業不服,訴訟東臺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庭審中,原告認為該大片承包地共有六塊,其承包的170畝耕地只是其中很小的一塊,而被告并不是在為其收獲甜葉菊期間發生的傷害。被告認為,其受傷發生在為原告工作期間,與原告一起勞動的幾位工友可以為其作證。

 

經法院審核認定,被告薛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他是為原告從事剁甜葉菊的工作、接受其管理并由其支付報酬等事實,同時被告在剁甜葉菊工作中,雖然與原告之間應當存在經濟報酬的支付關系,但二者之間并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最后,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做出了支持原告訴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