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經人介紹共同拆除舊房致九級傷殘,介紹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東臺法院審結了這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支持徐某要求介紹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原告徐某訴稱:王某需拆除舊房,由被告牽頭找人拆除。2013年某日,自己在協助卸運桁條時不慎從房屋高處摔下,跌傷并構成九級傷殘。現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不追究王某及其余拆房參與人的責任。被告楊某辯稱:自己也是打工的,不應該賠償。

 

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某日,王某找被告幫助拆房。雙方口頭約定,被告為王某拆除舊房,拆房完工后結賬,工人安全由被告負責。后被告找原告及另六人參加拆房,未明確報酬。開工當日,原告不慎從房屋高處摔下跌傷,經認定因外傷致多發性骨折為人損九級傷殘。原、被告之前曾共同拆過兩次房屋,均是被告牽頭,參加拆房人員按工平均分配報酬。事故發生后,房主王某已給付原告一定金額補償。

 

法庭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從原、被告以前拆房習慣、各人參與工作情況以及勞動報酬分配情況,可認定原、被告以及其余六位拆房參與人為由被告負責牽頭形成的松散型合伙關系。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中合法有據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從事合伙事務中,為全體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傷,全體合伙人作為受益人應當對合伙風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因原告受傷的各項損失,扣除王某已給付的,其余損失由原、被告及其余拆房的六人平均分擔。因原告不追加其余六位拆房人員作為本案被告,其余六位拆房人員應分擔的損失本案不予處理,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