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熱水袋爆炸引發的三起訴訟案件
作者:邵雷 發布時間:2014-03-05 瀏覽次數:637
[案件一、二案情]
李某、薛某、駱某辯稱,華某及華小某在使用熱水袋過程中有使用不當,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該兩案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薛某、駱某一次性賠償華某及華小某各項損失合計28000元。
[案件三案情]
李某、薛某、駱某履行28000元賠償款后,將“天美”牌熱水袋生產者個體戶丁某訴至法院,要求丁某支付李某、薛某、駱某賠償款28000元。
丁某辯稱,其生產的“天美”牌熱水袋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華某及華小某的受傷和丁某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經法院主持調解,丁某一次性給付李某、薛某、駱某賠償款18500元。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及他人人身傷害引起的糾紛,下面筆者就本案闡述一下消費者、銷售者、生產者三方的法律關系及消費者購買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救濟途徑。
1、消費者、銷售者、生產者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消費者向銷售者支付對價購買商品,二者之間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生產者雖然是商品的制造者,但銷售者并非直接從生產者購買商品,所以二者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一旦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銷售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的僅是侵權責任;銷售者從生產者處批發商品出售,二者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時候,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理解決。
2、消費者因商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救濟途徑
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銷售者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生產者承擔的是侵權責任,此時出現了競合情形,即要么提起違約之訴,被告僅僅是銷售者;要么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是生產者、銷售者,既可以選擇其一,也可以列為共同被告。無論選擇何種訴求,消費者的損失都可以得到賠償。但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著很大的區別,二者在訴訟時效的、責任構成要件、賠償范圍、訴訟管轄等方面均不同,消費者應當恰當地作出選擇,以期使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若商品造成消費者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受害人并非合同當事人,故銷售者和生產者均僅承擔侵權責任。
3、銷售者、生產者單獨對消費者賠付后的救濟途徑
如果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單獨選擇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為索賠對象,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消費者的損失后,案件是不是就此終結呢?當然不是。消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此,問題關鍵是看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在誰,若是生產者的原因,則銷售者承擔的是墊付責任,生產者是最終責任主體。反之,則反。
4、消費者應注意的問題
在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害時,消費者往往因為法律意識不強,而走上漫長艱難的維權之路。因此,為了更好保護消費者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幾點:首先,盡量去正規超市、商場購買,挑選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等齊全的正規產品,一旦發生糾紛即可找到明確的責任方;其次,購買時應索要并保存相關憑證,以便維權之需,證明自己使用的是哪一廠家的產品,從哪一家商店購買;再次,在使用過程中,消費者應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以降低自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