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假冒某公司直銷員,以幫助他人辦理各類直銷會員卡為名騙取他人財產,數額巨大,被常熟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2年初,陳某加入某公司直銷系統,在山東龍口宣傳并發展會員,做了大半年的時間非但沒有賺錢,虧損也越積越大。壓力之下,陳某“靈機一動”,謀生了詐騙的想法。20126月至8月間,陳某自稱是該公司直銷系統的全國總監,假借幫助新會員辦理各類直銷會員卡為名,以每張800017000元不等的價格,先后騙取呂某等十幾人會員費共計85415元。期間,為取得受騙者信任,陳某多次組織大家包車至公司參觀、上課,還陸續返還給會員1500元至2800元不等的獎金。而實際上,陳某卻擅自將近十萬元的會員費注冊到其虛構的直銷系統中,后攜款出逃,斷絕與新會員的聯系。

 

新會員辦卡后遲遲未能從陳某處取到貨物,直到20128月,其中一個會員上網查詢發現其所交的錢與會員卡不符,經與某公司核實,發現陳某并非該公司員工,自己所交的會員費并未用于注冊該公司直銷系統會員,而是進了陳某的腰包,總共有十多人均被陳某騙了。受騙者們報案后,陳某于2012117在泰州市一賓館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據此常熟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并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原審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2014218,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