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時為朋友的借款行為擔保,還款日子到了,可朋友未能及時還款。債主前來要債,除了起訴借錢的朋友,只起訴了擔保人中的一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可視作原告放棄要求兩名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嗎?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糾紛。

 

原告李某與被告邱某、劉某、王某于2011817達成“借款協議書”,約定李某借給邱某6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由劉某、王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邱某未能及時償還借款,李某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協商未果,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邱某償還借款,同時要求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庭審中,王某要求李某追加劉某為本案被告,李某不同意。王某認為原告放棄要求劉某承擔保證責任,亦免除了全部保證責任,故拒絕還款。

 

辦案法官萬保華介紹,本案涉及的爭議問題是連帶責任保證前提下,主債權人放棄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保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與案外人劉某組成的聯保小組屬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證,兩個保證人內部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故本案中,被告王某不能免除擔保責任,但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邱某或者另一擔保人劉某進行追償。

 

萬法官提醒,債權人放棄了其中一個特定保證人,若在法律上認可免除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并嚴重損害其他保證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但債權人放棄要求部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實并不影響已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