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一對“結婚”30年的“夫妻”鬧離婚,54歲的女方王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查后發現是無效婚姻,于是女方變更訴訟請求為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近日東臺法院審結該案,判決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的婚姻無效。 

 

王某的父親與孫某的母親系同父異母的姐弟關系,王某與孫某之間系表姐弟關系,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當年王某與同歲的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孫某于1983年入贅到王某家做女婿。次年,王某生下女兒,時隔5年王某又生下兒子。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此時更加捉襟見肘了,孫某便外出打工,王某則在家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兼種地。然而孫某常年在外打工,卻沒有幾個錢歸家,基本都被其在外揮霍一空,導致家里入不敷出,從此王某便與孫某開始了無休止的爭吵。而且只要妻子或丈人丈母問起打工的事情,孫某就佯裝尋死覓活,惹得周圍鄰居笑話不已。年輕的王某當時考慮到離婚,但一想起兩個年幼的孩子便一次次打消了離婚的念頭。漸漸地女兒、兒子長大了,女兒到了出嫁的年紀了,兒子也該娶媳婦了,但作為父親的孫某卻對兩個孩子的終生大事也不管不問,竟沒有參加孩子的婚禮。王某只得借錢給兩個孩子操辦婚禮,孫某依舊沒有錢歸家,整年在外飄蕩。201211月,王某的兒子因車禍不幸離世,孫某也沒有回家見兒子最后一面,直到肇事者賠償了幾十萬元,孫某不知從哪里得來了消息,突然回家向王某索要兒子的賠償款。王某和女兒當然不肯給,孫某通過威脅女兒、自傷的形式在家鬧騰。王某面對這樣的丈夫無可奈何,分給8萬元給孫某以求安寧。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其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為無效婚姻。關于財產問題,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與因婚姻無效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爭議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處理,對此,雙方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本案中不予處理。遂判決如下: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的婚姻無效。本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