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泗洪縣青陽鎮某小區的女工劉利華晚上下班騎電瓶車沿非機動車道行駛往家趕,在離家附近時不小心撞上了道上的沙石堆,結果一頭栽倒在路邊,造成左肱骨外科頸骨折,非機動車道上的沙石堆“惹禍”誰來擔責呢?219泗洪法院審結了該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南京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劉利華各項經濟損失16905元。

 

女工下班輕車熟路栽跟頭

 

現年52歲的劉利華正常在縣城打工, 2013年10月175時40,她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健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北中學北門20處,突然撞上非機動車道上的沙堆子,造成該原告受傷,車輛損壞。事發后泗洪縣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利華承擔主要責任,堆放沙子的南京某建設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劉利華到泗洪縣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住院14天,花費醫藥費14444.43元,醫院診斷證書建議其休息三個月。出院后劉利華多次與南京某建設公司協商賠償未果,20131225起訴到泗洪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24801.83元。

 

被告稱疏于觀察自己但責

 

泗洪法院于2014212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上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作為成年人,騎車疏于觀察路面,自身存在過錯,且交警部門也認定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時間看,事故發生時的能見度是清楚的,同時事發路段屬于道路改造工程階段,因道路尚在施工過程當中,在道路中堆放道路施工材料是正常且適當的。原告居住在施工道路附近,應當對道路的狀況非常清楚,仍在此道路上行駛,導致其受傷的責任應當歸原告。

 

法官說堆沙占道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利華受傷經過與醫療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另查明,原告自2004年隨兒子在縣城生活至今。被告將沙石堆放在健康路非機動車道上后沒有放置明顯警示標志。

 

泗洪法院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重大有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被告某公司將沙石堆放在非機動車道上,導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疏于觀察路面,自身存在過失,可以減輕被告華宇公司賠償責任。綜合各方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某公司承擔70%責任。被告辯稱應按照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來認定被告賠償比例,泗洪法院認為,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其并非是人民法院認定事故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責任比例的標準,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過錯程度時,仍要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事故發生時情況來綜合認定。本案中,被告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礙通行導致原告損害,不論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主張由于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減輕了被告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庭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為24149.93元,按照被告承擔70%的比例計為16905元。故泗洪法院據此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令被告南京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利華各項經濟損失16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