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合同中對樹木質量的要求約定不明,導致樹農險些無法拿到貨款。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農產品買賣合同糾紛,需引起廣大農民的警覺。

 

李某和蔣某承接了某度假村的綠化工程,20124月,李某向樹農王某訂購10棵銀杏樹,雙方簽訂了購買協議,由蔣某提供擔保。李某親自到王某的樹林挑選了所需要的銀杏樹,王某把這些樹送到指定的工地后,李某支付了16萬元貨款,并答應剩余的40萬元等工程完工后再結算。沒想到,工程結束后,度假村驗收時對銀杏樹的質量提出了異議。根據施工合同,銀杏樹的直徑要達到80cm,但是經過鑒定,10棵樹都沒有達到要求,據此,度假村拒付購樹款。李某和蔣某把這項損失歸結到了王某身上,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王某一氣之下把李某和蔣某告上法庭。

 

王某認為,購買合同中并沒有對銀杏樹的直徑作出明確規定,李某也根據自己的要求對樹木進行了挑選,自己已履行了合同,李某應當支付貨款。李某表示,由于樹木沒有達到要求,自己遭受了不小的損失,無法支付全部貨款。而李某唯一的抗辯依據就是對10棵銀杏樹的鑒定證書,表明樹木不合格,應視為王某違約。同時,李某和蔣某對各自的責任相互推脫,這讓王某更加感到氣憤。

 

經過法官多次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確認結欠的購樹款按照30萬元結算,該款由李某分期支付,蔣某自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對還款方式和期限也進行了約定。

 

法官指出,在農產品銷售過程中,如果不簽訂合同或者合同約定不明,將給農民維權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法官建議,廣大農民在進行農產品交易時,應簽訂規范有效的合同,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憑證,遇到疑惑的地方,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法律咨詢,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