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合伙網上詐騙 抓獲歸案一起判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2-28 瀏覽次數:492
被告人張錦兵于2011年3月中旬,雇請他人幫其注冊了一個中信彩網站,以賣“重慶時時彩”為名,誘騙他人進行網上投注,同時還請人在xx信息網做了測試信譽廣告平臺,謊稱該網站是信得過的網站,彩票中獎率高達90%以上,但實際遇到大額中獎或客戶提款則以種種借口拒絕兌獎或提款。
案發后,被告人近親屬已代為退給公安機關人民幣15000元,并已發還給被害人蔣某。
審理期間,被告人近親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66000元,主動為被告人張茵詩繳納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60000元。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張錦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被告人張茵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3、被告人張錦兵、張茵詩退出的贓款計人民幣66000元,發還給被害人蔣某51700元、馬某人民幣4300元、吳某人民幣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錦兵、張茵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張錦兵數額巨大,被告人張茵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錦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茵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錦兵、張茵詩通過網絡進行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錦兵、張茵詩自愿認罪,已退出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張錦兵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錦兵自愿認罪,且積極退出贓款,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張錦兵的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張錦兵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性質和具體情節,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茵詩是從犯且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