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賠償他人70萬 為理賠他人前來作假證
作者:趙建峰 陳兵 發布時間:2014-02-28 瀏覽次數:605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后,賠償了他人近70萬元。原本認為保險公司不可能賠償。孰料一好友自告奮勇前來作證,心中又燃起了通過保險理賠彌補損失的希望。孰料好友卻是作的假證。最終,作假證者被拘留14日,肇事者的起訴被依法駁回。
轉賣車輛未登記 電話投保用原名
如東男子牛某與章某系多年好友。2011年,牛某欠章某的貨款,章某提出想買一輛二手車,但是苦于市場上二手車的車況不是很了解,而此時,牛某正想將自己開了幾年的別克轎車出手,兩人一拍即合,即以尚欠章某的貨款沖抵車款。考慮到變更手續比較麻煩,而雙方又是多年朋友,兩人在草簽了買車合同后就沒有再到車管所辦理變更手續。車輛交付時,牛某特意提醒章某要注意及時續保。
好友幫開發生車禍 怕受罰逃離現場
交通事故負全責 交通逃逸觸刑律
該起事故經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詹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隨后,詹某與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向徐某家屬支付了698000元賠償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但因詹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其于
庭審中,詹某的辯護人提出,詹某系過失犯罪,且存在自動投案初犯等情節,同時認為詹某不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節,故請求法院對詹某從輕處理。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發后棄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紤]到其事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適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巨額賠償心有不甘 為獲理賠原車主主動作證
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詹某松了一口氣。但一想到賠償了將近70萬元,心中仍然不免難過。但他人的一句提醒,瞬間又讓詹某感覺到了希望,車輛投保了商業保險的,賠償的70萬元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追償挽回部分損失。然而,進一步的思考發現,“酒后駕駛,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都是保險公司合同訂立時的免責條款,而詹某屬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顯然不符合理賠條件。
這時候,同是好友的車主牛某主動站了出來,其提出只要讓其出庭作證,其有辦法讓保險公司理賠。他同時要求實際車主章某不要出現。盡管不知道牛某葫蘆里賣的什么藥,大家還是同意了牛某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查明該案的事實,承辦法官依法調取了詹某的刑事卷宗。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公安機關談話筆錄中,牛某已經承認自己將車出售給了章某,并且指出后來的相關事項都是章某處理的,保險也不是自己買的。
案件真相大白 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原來,牛某深知詹某要想打贏官司,關鍵在于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因為保險公司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就“交通肇事逃逸不理賠”這些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醒,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行駛證上記載的是牛某本人的名字,投保時也是以牛某本人的名義進行的。所以牛某站出來作證,就可以否定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告知錄音等證據,進而達到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目的。
據此,案件承辦法官認定牛某在法庭上作為證人作了虛假陳述,遂依法作出對牛某拘留14天的決定,將牛某從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肇事車輛行駛證登記的車主為案外人牛某,但案外人牛某已將該車出賣給案外人章某,案外人章某以案外人牛某的名義向被告投保了電話車險。被告保險公司在電話中已經明確告知其免責內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屬于已經告知的免責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