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新健幾年前為他人裝修泰興市永大新都花城32號樓某室房屋后未及時將鑰匙歸還房主。20117月,被告人鄭新健產生將該房出賣的想法,遂化名“劉建偉”,在網上發布出售該房的信息,并先后兩次至常州偽造了“劉建偉”的身份證和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馮某經人介紹,于727與被告人鄭新健談妥以人民幣74.8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并支付定金人民幣1萬元,雙方約定729支付一半房款39.8萬元。

 

728,馮某等人識破了被告人的騙局。729,被告人鄭新健出具了39.8萬元的收條,準備收取39.8萬元房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鄭新健退出贓款人民幣1萬元,并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原主。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鄭新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新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其曾因犯罪被判刑、為實施詐騙犯罪偽造證件、已實際獲取人民幣1萬元,可酌情從重處罰;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鄭新健提出“729出具39.8萬元的收條是在對方已報案的情況下簽字的,不知是否屬未遂”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鄭新健主觀上想非法獲取該39.8萬元,客觀上也已著手實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際取得,應屬犯罪未遂。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